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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制机制入手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

      2007/11/22 0:00:01中国阀门网 点击数:39

中国阀门网】 ——访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傅志寰

  开篇的话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生态文明”,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事实证明,以牺牲能源消耗、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某种经济增长,带来的只是一时的经济数字的增高,留下的却是长远的危害和隐患。因此,只有把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结合起来,才能对生产要素产生最科学的集聚效应,并营造出源源不断的发展后劲。

  日前,记者走进“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论坛”,采访到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本报从今日起陆续刊发,以期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成就显著。但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增长也很快,能源消耗强度高,能源利用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比较突出。能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因素。

  11月17日,以“节能、减排、和谐发展”为主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主办的 “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论坛”在北京开讲。应邀在论坛上发言的我国能源问题专家,就如何突破制约经济发展的能源瓶颈,实现传统能源的合理利用与新能源有效开发,促使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共进,推进能源领域的技术研发等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

  对于如何实现我国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应邀出席本次论坛的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傅志寰认为,节能减排不仅是当前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更是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主题,因此应从体制机制入手,为实现我国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能源可持续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基础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发展要求。

  由此可见,能源可持续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基矗为此,《十一五规划》把节能减排确定为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国务院发布了《加强节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傅志寰认为,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思路已经明确,社会氛围逐渐浓厚,各地区、各部门也都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全国动员、全面参与、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行动正在展开,节能减排成效已经开始显现。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和COD排放量同比呈下降趋势。

  傅志寰说:“但是也必须看到,目前取得的成绩距离《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节能减排的形势依然严峻。”他认为,实现节能减排,国家法律更有约束力,更具强制性。

  据介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作为立法和监督工作的重点。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 《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修订案,最近又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常委会先后对 《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进行了执法检查,并针对能源形势、能源安全、能源节约、可持续能源的利用进行了专题调研和跟踪调查。

  据傅志寰介绍,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正确的实施,近年来常委会针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对推动节能减排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新《节约能源法》对节能内涵的五点深化

  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案。至此历时两年时间组织实施的《节约能源法》修订工作正式结束。

  据了解,《节约能源法》实施至今已近十个年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能源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节约能源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的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据傅志寰介绍,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与适用法律相比在五个方面做了修改,使节约能源的内涵得到了进一步深化。

  一是完成了节能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职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投资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实行源头监督。

  二是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在完善有关工业规定的同时,新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结构节能的内容,规定了一些重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实施政府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等。

  三是明确了节能标准的基础性作用,规定要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用能设备能耗产品及高节能的能耗产品,鼓励企业和地方制订更高标准的节能,以高标准的基础规定了严格的节能管理办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耗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能耗大的产品实行能耗标志管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

  四是加大了政府的激励力度,注重体现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专门增设了激励措施,对运用财税、价格等经济政策鼓励和引导合理用能都做了规定。对生产使用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对节能照明器具的推广使用实施财政补贴,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的税收政策,健全矿产资源、能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节能的专项资金,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等。

  五是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节能管理和监督中的职责,针对现行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对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

  以体制机制创新确保能源可持续发展

  节能减排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证。对此,傅志寰认为,从高消耗、高污染到能源节约、污染减排的重要转变,涉及到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要以法律为保障,靠制度来规范,同时也要完善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加快形成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傅志寰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要切实抓好对《节约能源法》的宣传贯彻。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已经颁布,并将于明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何让一部法律从纸面条文变成家喻户晓的约束性规范,如何让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知法、懂法,进而自觉守法,是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其次,应尽快制定出台《节约能源法》的配套制度和标准。《节约能源法》的有效落实,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性规定,其中包括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目前,我国节能标准体系还很不完善,耗能产品、工业用能设备和大型的公共建筑能耗限制标准不足,要加快制定各类产品的能耗标准,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等,使之成为法律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

  第三,应进一步完善以节能减排为导向的财税价格政策体系。目前,有关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尚不完善,缺少对技术和产品推广使用的鼓励措施,一些节能产品因为成本过高而缺少竞争能力。同时,能源的低价政策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及能源生产消费对生态环境的成本,并导致高消耗、高污染产品仍有较大的应用空间。因此,应改变资源税的征收方式,把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纳入财税增收范围,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型产品。

  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努力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当前,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对节能减排的责任意识还不够强,不少政策规定没有落到实处。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的工作力度,强化目标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严格治理、严肃处理。

(来源: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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