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阀门网】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就天然砂出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HS编码:2505100000、2505900000)。 二、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将另行规定,规定出台前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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