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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通知

      2006/11/15 0:00:01中国阀门网 点击数:793

中国阀门网

    最近,国家质检总具下发了《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检察工作的意见》(国制件特[2006]148号)和《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特[2006]162号),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有关要求摘录如下:

1、           200391日起,凡未取的压力管道相应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工作,严格禁止边取证、边生产。

2、           按照《压力管见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05)的规定,从200611日起对压力管道元件中是埋弧焊钢管和天然气用麦地聚乙烯管实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自200691日起,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埋弧焊钢管和天然气用麦地聚乙烯管产品,不得出厂或交付安装使用。

3、           200651日起,停止受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管(含不锈钢管)、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含不锈钢管)和港口起重机械(不含其他港口装卸机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分装(由压力容器向气瓶或罐车分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转为实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材料)制造许可证和气体充装许可证管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和颁发。

4、           已取得上述项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直接将国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换成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5、           按照附件所列个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压力管道元件、港口起重机械产品或锅炉压力容器材料的企业,必须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制造活动,危险化学品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分装(由压力容器向气瓶或罐车分装)的企业必须在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活动。违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互联网)

热门关键词:压力 管道 元件 政策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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