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阀门网】 最近,国家质检总具下发了《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检察工作的意见》(国制件特[2006]148号)和《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特[2006]162号),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有关要求摘录如下: 1、 自 2、 按照《压力管见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05)的规定,从 3、 自 4、 已取得上述项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直接将国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换成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5、 按照附件所列个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压力管道元件、港口起重机械产品或锅炉压力容器材料的企业,必须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制造活动,危险化学品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分装(由压力容器向气瓶或罐车分装)的企业必须在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活动。违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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