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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公平竞争的立法及管理
1、政府相关立法
南非拥有一套基于国际最先进惯例,完善规范的竞争体制。虽然其经济体制主要是建立在自由市场的原则上,但正如大多数发达经济一样,其竞争也是在政府的管理控制下进行的,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来维护公平竞争。此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竞争法》(1998),《保持和促进竞争法》(2000年第35号法)和《国家小企业法令》(1996年第102号法)。
(1)《竞争法》(1998)
1998年通过的《竞争法》从根本上革新了南非在竞争领域的立法,加强了竞争管理部门的权力,并依据此法成立了南非竞争委员会,竞争特等法庭和竞争上诉法庭。该法令严厉禁止反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如固定价格,掠夺性定价和共谋性竞标等限制性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兼并和收购的审批程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惩治措施等,其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南非境内,对一切影响南非经济的行为都具有约束力。
此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1)保证南非所有国民享有同等的公平参与国家经济活动的机会;(2)使南非经济更有效更高效地运行;(3)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多种类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3)为提高南非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供良好的环境;(4)制止破坏竞争性经济的特殊贸易行为和做法;(5)规范经济所有权的转让,使其符合公众利益;(6)成立独立的机构监控经济领域的竞争行为,使国际法中规定的南非共和国的义务能够得到履行。
(2)《维护和促进竞争法》(2000年第35号法)
此法律自制定以来经历了九次修订,其目的就是要维护和促进南非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和控制商业中的限制性行为和做法,收购和垄断行为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事宜。
(3)《国家小企业法令》(1996年第102号法)
该法律曾于2003年被修订,其制定主要是为了向国家机关提供指导方针来促进小企业的发展以及相关事宜,依据此法还专门成立了咨询机构和南非企业促进局。
2、管理部门
(1)贸易和工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英文缩写DTI)
贸工部的宗旨:与私人部门一起维护健康的工业环境,创造相互竞争的国内贸易条件,促进出口,尤其是制成品出口,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贸工部的职能:制定国家贸易发展规划,制定国内市场竞争规则;了解消费者兴趣,引导国内贸易发展方向;制定工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鼓励政策,支持制造业投资;汇总出口信息,制定出口鼓励政策,制定出口信贷和再保险计划;制定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同时制定对外投资计划;对外进行经贸谈判,签订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联络各省的经济发展机构,协调各省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
南非贸工部的机构共设有11个司:
*商业管理监督和消费者服务司(Business Regulation and Consumer Services)。主要负责为一些特殊行业,如赌博、彩票和酒的经营制定规定,发放许可;对南非的公司制定规则;管理专利和商标,管理有关消费者事务。
*竞争调查司(Competition Board)。负责调查国内企业竞争环境问题,并提出有关解决方案。
*小企业促进司(Small Business Promotion)负责有关促进小企业发展的事务。
*工业和技术促进司(Industrial and Technology Promotion)。主要负责工业政策分析和制定发展战略;协调各省的研究与发展计划;制定有关标准;制定技术促进计划和政策。
*工业促进一司(Industrial Promotion 1)。主要负责金属、机械、电力和电子工业以及组装和加工工业方面的调查、分析以及制定相关的政策。
*工业促进二司(Industrial Promotion 2)。主要负责农产品加工工业,纺织、服装和制鞋业以及化工工业的调查、分析和政策制定。同时还负责反倾销调查。
*制造业发展项目司(Manufacturing Development Programme)。主要负责建立工业项目,以及为建立工业项目提供支持。
*外贸关系司(Foreign Trade relations)。主要负责双边和多边贸易关系,负责参与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草签多边和双边贸易协定。
*非洲贸易关系司(Africa Trade Relations)。主要负责与非洲国家间的贸易关系。
*出口和投资促进司(Export and Investment Promotion)。主要负责制定出口和对外投资的统计、调查以及制定有关的鼓励政策。
*内部事务管理司(Support Services)主要负责人员录用及贸工部的行政管理事务以及财务管理,并设有一个法律顾问室。南非贸工部对流通领域的管理方式
南非贸工部管理流通领域的基本方式和手段:
*制定贸易和工业发展计划,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例如,发展制造业和中小企业,对充分利用南非的资源进行深加工,对增加就业都有比较好的效果,因此南非贸工部就制定了相关的工业发展鼓励政策。南非贸工部还制定了出口鼓励政策和鼓励投资政策。
*为流通企业登记注册。南非的国内贸易、对外贸易都是由贸工部负责管理。南非企业进行国内贸易和出口贸易时都要到贸工部注册登记。
*负责企业商标、专利及设计的注册登记。
南非地方省市没有贸工部的下属机构。贸工部只是在有些地方派有代表处。地方负责经济事务的部门是经济事务部(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或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他们与贸工部的关系只是业务联系,例如互通信息、共同研究开发战略以及推动实施由贸工部制定的鼓励政策等等。地方负责经济事务的部门直接对地方行政长官负责。
(2)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ion)
竞争委员会是《竞争法》(1998)的执行机构,依据此法第21节,它具有以下职能:调查违反该法第二章的反竞争的行为;评定兼并和收购对竞争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监控经济领域的竞争水平和市场透明度;识别竞争障碍并在指证这些障碍时发挥辩护作用。
其具体职责是:
增强市场透明度 另外,该委员会还有责任向首相汇报任何有关该部法律实施的事项,询问并向首相汇报此项法律的目的以及执行其他被指派的有关此法或其他法律的事宜。竞争委员会是独立于政府的机构,但是可以就它作出的决议向竞争特等法庭或竞争上诉法庭提起申诉。
(3)竞争特等法庭(Competition Tribunal)
竞争特等法庭是依据《竞争法》第26节建立的,其权限遍及整个南非共和国,该法庭是根据前面的裁决纪录进行判决的,独立于其他的管理竞争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准予免税,批准或阻止大型的兼并行为,对《竞争法》第二和第三章锁规定的禁止行为作出判决,并根据该法第57节的规定批准竞争委员会提交有关费用申请。
(4)竞争上诉法庭(Competition Appeal Court)
竞争上诉法庭是依据《竞争法》第36节建立的,其地位与最高法院相近,权限遍及整个南非共和国,也是一句前面的裁决纪录进行判决。上诉法庭负责处理任何对竞争特等法庭所作出的裁决的上诉和复议;对竞争特等法庭作出的裁决进行确认,修正或重判;在需要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或给与指示。最后,若违反了《竞争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的一方被特等法庭剥夺了其财产,该项决定必须要得到上诉法庭确认才可生效。
(5)国家经济发展和劳工委员会(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Labor Council)
该委员会的主要宗旨是使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更加全面,推动经济增长的目标,实现社会平等。其工作主要是通过四个负责不同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部门来实行的,这四个部门是劳动力市场部,贸易和工业部,发展部和公共财政和货币政策部。该委员会同时也从事调研和信息共享,来帮助政府,商业部门,劳工和政治团体发展经济政策。根据《劳动关系法》,该委员会有权解决商业协会和政府部门之间因社会经济政策问题引起的争端。
此外,南非与流通管理体制有关的机构还有地区工业发展委员会(Board For Regional Industrial Development),工业发展公司(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和一些大的银行,上述这些部门和机构都配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在贸工部制定相关政策的同时,他们也制定一些鼓励计划。
二、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管理
南非主要是通过立法和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机构和组织的工作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消费者事务(不公平商业惯例)法》(1988) [ Consumer Affairs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 Act, 1988]该法在2001年被修订,此法主要是通过禁止和控制某些商业行为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部门和组织
南非有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和机构,其中最重要的几个是:南非消费者联合会,商业惯例委员会,省级政府的消费者事务部,南非标准局,法定的专业监管机构和各行业的自我监管组织。
南非消费者联合会是一个非官方的自治组织,它代表着数百万的消费者行使权利。生产商,零售商,农业部门和南非标准局都会寻求该组织的意见,并在涉及到消费者事务时与其展开合作。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教育,宣传和保护的手段使消费者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始终坚持在出现问题时先沟通协商再诉诸法律的原则。
商业惯例委员会是根据1988年出台的《有害商业惯例法规》成立的。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就任何不利于消费者的商业行为向贸工部提供建议,同时它也会就如何规范和消除这种商业行为提出看法,但是对于赔偿和制裁违规者的问题它没有发言权。
省级政府的消费者事务部的成立是因为1996年南非共和国的宪法声明消费者事务是归属于国家和省级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内的。在南非的九个省都设有消费者事务部,并由贸工部领导。贸工部负责《信用协议法令》(1980年第75号法),《高利贷法》(1968年第73号法)和《销售服务事宜法》(1964年第25号法)的实施,并监管大、中、小企业的行为。
南非标准局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促进标准化进程来提高南非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的发展。《标准法》(1993年第29号法)又授权标准局通过制定强制性标准来监管消费者保护事宜,并监管《商业度量衡标准法》(1973年第77号法)的执行,在必要时将非强制性标准转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只用于公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目前南非标准局公布的5000多项标准中只有70多项是强制性标准。南非标准局只是鼓励但不强制企业付费对自己的商品进行定期的监测,并获得标准局的认证标识以证明其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但值得注意的是,南非并不被强制要求生产商提供消费者投诉方式等,所以消费者在无法和厂商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可以向标准局举报,标准局将有权停止问题产品的销售直到问题解决,如果产品具有危险性,标准局还可以将其没收甚至销毁。然而,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依然受到一些不合格产品的威胁,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持,消费者很难将生产商,特别是一些大的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法定的专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帮助那些因专业机构的某些成员违反行业准则的行为而受到了侵害的消费者。这些监管机构包括法律协会,医药和牙齿委员会,护理委员会,药品委员会,酒吧委员会,建筑委员会,房地产代理委员会等等,这些机构从本质上看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也行使公共权力。这些机构有权对其成员企业违反行业准则的员工进行惩罚,他们有使其停职甚至是将其开除的权利。即便如此,消费者在处理这种问题时还是会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他们没有权利获得那些被违规者所掌握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各行业的自我监管组织是由同行业的企业赞助的独立组织。家具经销者协会,消费者信用协会,南非直销行销协会,人寿保险,短期保险和银行协会等都是这列组织。自我监管是通过入会时签订的准则来实现的。然而,是否加入协会完全是自愿的,不听从协会建议的成员可以自动也可以被迫退会,而且协会又没有严格的惩治措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是不能令人满意。
三、商家及商品资质认证
在南非,1945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法》(现行的标准法是1993年的修订版)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唯一合法的标准。南非现有国家标准5000多项,其中属技术法规性质的强制性标准有70多项,还有300多项标准被南非各部门颁布的技术法规所引用。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是南非的一项既定技术经济政策,5000多项国家标准中约有20-25%的标准是由ISO、IEC标准转化而来的。而同时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业、协会也会自主制定各行业的标准,如南非贸工部于2004年1月修订了关于塑壳断路器安全的强制性规范,2004年4月16日,南非农业部制定了关于花生分等级、包装和标志的法规草案,南非卫生部于2004年5月颁布实施了一项与婴幼儿食品相关的法规等。
南非国家标准局(SABS)是根据1945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法》设立的,属南非贸工部下属机构,主要负责《标准法》的执行,而对于企业、协会自主制定的有关标准,南非国家标准局则不进行任何管理。而同时南非标准局又是南非的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南非的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SABS 的标识广泛应用于以下领域:化学制品,生物制品,纤维制品和服装,机械制品,安全设备,电工产品,土木和建筑以及汽车产品。要想取得SABS 的标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产品符合一个SABS/SANS 国家标准;2. 产品通过相应标准测试;3. 质量体系满足ISO 9000 要求或其他指定要求;4. 只有产品和质量体系均满足要求方可申请使用SABS 标志;5. 常规产品测试要在指导下进行,测试结果要能给出;6. 质量体系评估每年至少2 次,并要求全内容评估。
南非国家认可体系是一个独立的非赢利性组织,是南非政府所承认的唯一一家国家级认可机构。它为实验室,证明机构,检验机构,能力检测机构和良好实验室的检验设备提供正式的认定,证明其可以进行特定的检测。南非国家认可体系负责评定证明机构是否符合从事质量体系评定和认证/注册的机构的一般要求(ISO/IEC Guide 62),实施产品认证制度的机构的基本要求(ISO/IEC Guide 65)和从事环境管理体系(EMS)评定和认证/注册的机构的一般要求(ISO/IEC Guide 66);评定检验机构是否符合各类检查机构运行的一般准则(ISO/IEC 17020);实验室是否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一般要求(ISO/IEC 17025)以及良好实验室制度是否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良好实验室制度原则。
为了增强南非国家标准对南非经济发展的适用性,提高南非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2001年开始,南非贸工部及南非标准局等机构进行广泛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现正在对南非标准法进行酝酿修改,这也对中国正在进行的国家标准化法的修订具有很好的参考作用。
作者:商务部 研究院 管理咨询部 “流通体制改革研究”课题项目组 于明丽等整理
中文参考文献: 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南非http://finance.memail.net/050402/129,5,1104203,00.shtml 南非SABS认证 http://www.zjweixin.com/fuwudetail1.asp?keyno=703 (来源:中国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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