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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新建道路应同时规划公共供水管

      2011/8/31 11:20:43中国阀门网 点击数:31

中国阀门网】    随着城市扩张,需要改造或新建的自来水管网越来越多,老城区的许多城市管网因没有提前预留用地,进行各种大修时往往需要对道路进行开挖作业。为避免城市道路屡遭开膛破肚,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于近日公布实施的《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要求,预留公共供水设施用地和管网走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共供水管道。

    据悉,与2000年批准通过的《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比较,新《办法》在拓展供水企业服务内容的同时,还提高了对供水企业的服务要求。新《办法》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设置水质监测点,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者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抢修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城市供水工程,或者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规定,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自建设施未经许可擅自对外供水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供水企业的责任造成供水水质、服务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职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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