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阀门网】 据《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甘肃省一家单位在一天之间清退342名已在该单位工作了十年以上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4年来四处申诉,劳动仲裁部门针对此案曾发出3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也不受理此案,其理由是:仲裁程序尚未进行完毕。
这起辞退案件至少存在这样两个问题:
一是,该单位使用临时工本身就违规。早在1996年,劳动部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就明确,《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从复函中可看出,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这个称谓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这些所谓的“临时工”与正式工的权利、义务是没有区别的,唯一区别只是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而已。但在现实中,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单位热衷于大量使用“临时工”呢?除了工作性质要求外,更多恐怕还是大多数用人单位以用工时间短为由,逃避给这些职工建立社会保险。而很多在临时性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是不大清楚单位还应为其建立社会保险。
二是,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站不住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处理。”此案中,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这说明仲裁程序已经结束,人民法院就应予受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和谐劳动关系从何而来?就得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而稳定的劳动关系又得靠劳动合同的签订。试想,一个在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多年的职工,还是处于“临时”状态,面临随时都有被辞退的可能,他又怎能安心在这个单位工作呢?
因此,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用人单位的此类做法就要依法制止,及时纠正。各用人单位也应好好清理,是否也存在大量“临时工”,如果有的话,得尽快补签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为这些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同时,作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再让劳动者投诉无门。
(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