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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流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法国政府在维护自由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比较多,仅商业领域的各项审批就有100多项。中央对大区和各省实行上下垂直的经济贸易管理体制,比较注重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政令畅通,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很难有滋生发展的土壤。 (一)经济财政工业部(MINEFI) 经济财政工业部是法国最庞大、最重要的政府综合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生产与流通、内贸与外贸、财政税收与海关等经济贸易事务。 经济财政工业部是法国政府中的“超级部”,有18万工作人员,大部分驻在外省。部长一般是政治家,但现任部长曾是工业家,担任过几个大的跨国集团的董事长。除经济财政工业部部长外,还设置了三位部长级代表(或称国务秘书,正部级),均为内阁成员,分别主管预算、外贸和工业事务。经济财政工业部下设26个司局级单位,其中包括14个总司和司以及12个直属司局级机构。 经济财政工业部的职能广泛,主要职能是: ----预算。负责向国家机器提供资金。主要司局包括:预算司,负责编制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公共会计总局,在地方设有分支机构,负责执行预算资金支付,相当于中国财政部国库司;税务总局,负责计算税基和部分征税工作(另一部分税收由会计总局征收)。 ----国家出资人职能。这项职能由国库及经济政策总司承担,内设国家股权署,相当于中国的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国有企业的预算由预算司负责;监督由经济财政监察总署负责。 ----参与经济政策制订。国库及经济政策总司还负责经济政策的咨询及制订,以及派出驻外机构、对外债权和债务管理、国际谈判、国际组织事务等工作。下设对外经济关系司、国库司、预测司。 ----市场法规建设。主要是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消费反欺诈总局是主要职能部门,该局与中国工商总局对口;有关工业司局,如能源及原材料总局、企业总局等,负责相关行业法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参与国际谈判等。 由于经济财政工业部职能领域较广,部长要求各司局密切合作,秘书长负责协调。目前,经济财政工业部正在进行行政程序重新设计,以保证各环节、司局之间工作顺畅、协调。其中内贸管理职能主要由商业手工业服务业总司、竞争消费反欺诈总司等几个内设机构各司其职。 (二)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 该部规模建制相对较小,只有1个司局单位,以及2个行业管理协会。 作为该部下属唯一的司局,商业手工业服务及自由职业司(DCASPL)成立于1998年,原来是经济财政工业部的一个司。2005年1月成立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后划归该部,但业务上受两个部管辖。在商业、服务业、手工业、自由职业、工业、科技、金融、农业等国民经济各部门中,这个司主管的商业、服务业、手工业、自由职业的从业人数、企业数和附加值最大,而且还主管雇员在250人以下的所有行业的企业。因此,商业手工业自由职业司管理的中小企业数量达到200万个,占法国企业总数的99.8%,就业人数占2/3,销售额占50%,附加值也占50%。该司主要发挥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提供信息,二是接受咨询,三是提出建议,四是决策执行。商业手工业自由职业司内设机构如下: ----研究统计局。主要是对内贸行业进行统计、研究,在统计工作中重视与行业组织对话。其职能主要有三:一是参加统计信息全国理事会,该理事会还包括一些行业组织,如雇主协会、工会、消协和高校等,共同研究制定统计技术、商业调查表,监督统计工具能否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二是主管行业信息咨询委员会,如全国商业核算委员会,服务业核算委员会等,并与行业协会密切联系,保证统计数字的可靠性;三是与参与制订发展方向的咨询机构保持联系,如流动商业全国委员会,全国自由职业委员会等 ----法律及社会事务局。主要职责是从立法方面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通过分析企业反映的情况,找出共性问题,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由部长与议会交涉修改法律。一般每两年提出一项重大立法草案。其他部门制定涉及商业、中小企业的法律要征求该部的意见。 ----经济事务局。主管企业经济事务,包括商业网点法规执法和公共商业政策。国家于1989年专门设立了服务业、手工业和商业发展基金,拨款1亿欧元,用于补贴遭受自然灾害的商户或振兴某一个行业。该基金符合欧洲公共补贴政策。政府对于基金的用途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挪用。 ----商会和培训局。法国有三个商会体系,包括农会、工商会和手工业会,它们都是公共事业单位,代表国家。除农会外都归商业手工业自由职业司管理。全国工商会成立于1815年,1895年出台了相关法律,其法律性质为国家公共事业单位。工商会的预算部分来自专门的税种,部分来自会费和有偿服务收费。工商会的主席经选举产生。目前,法国有150多个工商会,有大区联合会和全国联合会,代表企业利益,并提供咨询服务。企业手续中心是一个重要的内设机构,作为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窗口”,为企业办理注册、变更等手续,讲求效率。另外,工商会还受政府委托经营机场、港口、展会等,直接领导商校。政府对工商会进行财务审计、组织选举、检查其内部规则等,并听取工商会的政策建议。 (三)部门协调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在法国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中,专门有一类机构,它们不是某一个行业的职能部门,不承担为某一个行业制订“游戏规则”的工作,但是承担跨行业的政策协调职能,从而间接地对各行业“游戏规则”的制订施加影响。 这类协调机构既存在于国家体制内,也存在于政府体制内。 在国家体制内,最高级别的类似机构是经济社会委员会(CES),其在法国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仅次于总统和议会。CES由231名成员组成,来自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通过全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沟通、对话,对政府的经济社会政策的制订进行参与并施加影响。在国家体制内,类似的协调机构还有诸如:消费者安全委员会、能源问题委员会,等等。 在政府体制内,类似的协调机构隶属各个政府部,它们不承担某个行业的管理职能,但是被法律赋予了协调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政策制订工作的任务。如政府运输设备旅游海洋部内设的旅游司,负责协调制定、执行国家旅游政策。 二、法国行业协会的作用 法国市场中介组织非常健全,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协会组织,分工细致,在行业内外都有较大影响力。法国行业协会分为两类,一类包括农会、商会和手工业会(商会和手工业会简称工商会),法律性质为国家公共事业单位。工商会作为接受政府管理的公共服务组织,是法国最重要的市场中介组织,是地方经济权利的代表机构,履行企业登记注册、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和重要商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职能。每个工商会都有自己管辖的区域。成立于1803年的巴黎工商会是法国和欧洲最大的工商会组织。 另一类是直接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的行业公会,包括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法国市中心商业联合会、法国企业间贸易联合会、法国特许经营联合会、法国远程销售企业联合会等。其主要作用是代表会员企业与供应商和生产企业或其行业公会打交道,与工会打交道,与政府有关部门打交道(如参与法律的制修订);制订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进行行业自律;交流情况和经验等。行业公会制订的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履行立法程序经政府部门公布后,就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必须执行,违反就要受到政府和法律的追究;未经政府部门公布的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企业(不限于会员企业)自愿执行。 ----法国商业分销企业联合会 商业和分销业企业联合会成立于1906年3月,最初由一些食品业的连锁小店构成,到现在已经有100年的历史了,它的性质是行业公会,同时也是欧洲商业组织和法国雇主协会的成员。该联合会是食品分销领域中的唯一行业代表,目前有300家企业会员,均是食品业的大型零售企业,所代表的企业有65万雇员,在法国有近2万家商店,2004年完成1500亿欧元的销售额。联合会工作人员20余名,包括主席、传播和欧洲事务两个顾问、农艺师等。该协会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和政府对话;二是和上游企业即生产企业对话,所以和农业界以及生产企业联系很频繁。该联合会曾参与过《加朗法》的修订。 商业和分销业企业联合会通过工作组和工作委员会来开展工作,由成员企业来提出具体研究课题。当出现问题或危机时,就会成立专门的危机小组,作为政府和相关企业的联系单位,来研究应对措施。 ----法国市中心商业联合会 法国市中心大型商业联合会是全国大型百货商场的行业组织,是法国雇主协会成员。创建于19世纪,现有会员15家左右,共有600多家商店,如老佛爷(营业面积55000平方米)、春天、BHV、C&A等,都是大集团的一部分。 联合会不是从商业经营角度,而是从经营环境和条件上为企业服务。一是代表企业进行社会谈判。二是鉴于政府在规划、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决定可能影响会员企业的利益,所以代表企业与政府(中央政府、市镇及欧盟)对话。协会曾参与付款期规则的制定工作。 三、法国商业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 法国流通业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为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些法律法规大体上可分为四类。一是制订于1810年的《商法典》。《商法典》是法国规范商业活动的根本大法,经过不断的修改完善,管辖范围涵盖了生产、流通和服务业的所有领域,既规范政府的流通服务业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职能权限,也规范企业的具体商业经营活动。其他流通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从发展变化中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依据《商法典》的主要精神和原则而制订的。二是规范商业网点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鲁瓦耶法》、《拉法兰法》、《城市团结与更新法》及一系列法令、政令等。三是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法典》、禁止低价倾销行为的《加朗法》、《关于确定实施〈商法典〉第四部分有关价格自由化与竞争条件的政令》(2002年4月30日第2002—689号政令)等。四是规范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烟草、酒类、成品油等特殊商品流通的一系列以出台时间和编号来识别的法令、政令和部颁文件,内容庞杂,但成体系。目前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执行欧盟的统一政策。欧盟法律也直接适用于法国,而欧盟的指令则需要转化为法国法律后才适用。 (一)《商业与手工业指导法》(鲁瓦耶法) 《鲁瓦耶法》的目的在于,遵循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商业网点,限制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盲目扩张,推动不同商业模式的和谐发展,促进各区域商业均衡发展,优化配置商业资源。《鲁瓦耶法》是法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建设专门法,整个法律条文分为65个条款,其主要内容有: 政府将在职业培训、技术、财政、税收等方面鼓励、扶持中小商业、手工业者。 将中小商业、手工业者纳入社会保险体制,包括医疗、养老保险及政府家庭补助。 强化1969年成立的国家和省级城市商业规划委员会的作用。 对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或在社区居民超过40000人的地区设立营业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必须经过审批。 (二)《商业与手工业促进法》(拉法兰法) 《拉法兰法》是对《鲁瓦耶法》的继承和修订。在《鲁瓦耶法》的基础上,《拉法兰法》对大型商业网点审批标准更加严格,审批内容进一步细化,也更重视环境保护等社会规制。同时增加了有关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消费者购物环境的条款。《拉法兰法》已被收入法国《商法典》。其内容主要包括: 以遵循和细化城市规划、保护居民生活环境为出发点,直接限制建设大型商业网点; 新设或新增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食品商店以及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非食品大型商业网点均须由政府进行审批; 商店改变经营范围必须报批; 建设营业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前必须进行公众民意调查; 要求各省编制商业网点现状图,将所有现有商业网点收入图中,以此作为重要的政府监管决策依据; 加强对未通过审批违规的商业网点的处罚力度; 通过法律和规划,规范外国零售商业的进入和扩张; 成立新的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以取代原有的城市商业规划委员会。 (三)与流通相关的法律法规概述 法国商业的立法是在市场开放的前提下,坚持自由市场的原则,贯彻法国宪法和欧盟法律关于商品安全、公众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改善竞争条件、国土整治、保护雇工权益等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零售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规,二是对商业设施设立的法规。 1、对零售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规 (1)禁止低于进价销售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是一项基本规定,96年颁布的《加朗法》对这一原则进一步予以确认,规定禁止低于实际采购价再销售。但是对实际采购价的计算标准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2005年8月以前,实际采购价指的是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也就是说,供应商在销售价格以外给与零售商的各种优惠条件不允许计算在实际采购价中。2005年8月后,上述优惠条件的80%可以纳入实际采购价,以降低物价水平。80%这个比例的确定也是大小零售商平衡的结果。大型零售商要求100%都计算进去,而小商户不同意这种做法,因为其基本不享受这种优惠。80%是一种妥协,这个规定2006年开始实施。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主要是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防止大型零售商利用其雄厚的财力在市场上执行排他性价格。因为大型零售商有足够的财力在相当长时间内在某些商品上执行超低价格,以排挤、打压竞争对手,待竞争对手消失后再把价格提上去。欧盟曾经讨论过要取消亏本销售的禁令,但因为德、法两国的坚决反对的最终放弃。禁止低于进价销售有两个例外:一是降价销售,二是清仓销售。 (2)降价销售 法国法律有降价销售期的规定,在每个日历年度最多可以有两次,每次不超过6周。在降价销售期,可以对库存商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降价销售的条件一是必须进行广告,二是目的是为了加速销售,三是销售的必须是库存商品。降价销售期是以省为单位,由省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公布降价销售期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由商业部长对降价销售期的大致时间做一个指示。国家之所以干预是因为商业界没有能力控制降价销售不演变为无序竞争。从实际情况看,在降价销售期,真正亏本销售的是少数,销售库存商品的也是少数,目前降价销售已成为促销的一种重要手段。 (3)清仓销售 清仓销售不是集体行为,而是单个商户的行为。商户要进行清仓销售必须要证明:(1)停止营业,无论是长期的还是季节性的;(2)要改换经营内容;(3)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清仓销售必须要向省长申报、备案。 (4)促销 对促销进行规范的宗旨是要保护消费者利益。零售商进行促销要遵守相应的规范。一是要向消费者提供基本信息,如公示价格、质量保证条件等。二是法律对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限制,也就是说,合同中带有损害买方立法的不合理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三是广告限制。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广告有限制,如武器、烟、酒、药品等。如在某些类别的媒体上,禁止对烟和酒作广告,即使在能做广告的媒体上也必须明示这类商品对身体有害。对于在社会保险制度下能报销的药品也禁止做广告。当然,对于做广告还有一般性的规定,即禁止虚假和欺骗性的广告。对于电视广告,还有特殊规定,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禁止大型超市在电视上做广告。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违法,目前法规已逐步放开,2004年起允许在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上做广告,2007年起全面放开,但仍然禁止大型超市在电视上对促销做广告。四是对特殊促销行为的限制。如对于降价,要求公布的降价是真实的,在标签上必须标明原价和现价两个价格。对于以特殊低价(有特别吸引力的价格)销售的,还必须保证货物供应。如对于消费贷款,允许商家提供无息贷款,但这类广告只能在商店内做。再如有奖销售,要求奖品必须是无偿的,不得强迫消费者再购买其他商品。 2、对商业设施设立的规范
法国认为传统商业传承着法国的文化和消费习惯,但由于中小企业居多,市场竞争力弱,容易受到现代大商业的冲击,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法国政府要求各省以省为主体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并通过立法对商业网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这种做法为大中小商业创造了和谐发展的环境,既保护了传统小商业的网络,也没有阻碍现代商业的发展。
(1)需要审批的情形。任何新建、扩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或30个房间(巴黎市50个房间)以上的酒店。值得注意的是,并购现有商业设施如果涉及经营类型的转换,也需要审批。之所以将并购纳入审批,是因为法国政府认为在审核商业设施设立时应当运用竞争法(反垄断法)原理,防止形成垄断地位。商法与竞争法相辅相成,不能截然分开。
法律规定,对未经批准就开业或擅自扩大营业面积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每天1500欧元。但实际上很难关闭,一般是责令其重新申请许可。如获得批准,可以继续营业;如果遭到拒绝,则必须关闭。
(2)审批机构。按照《拉法兰法》规定,商业设施的审批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层面。
地方层面是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其中3名是民选官员的代表(如市镇长、市镇联合体代表等),另外3名分别是工商会、手工业会和消费者协会的代表。这个机构是商业设施审批的主要机构,每年约审批3000至4000份申请,这些申请中的80%以上会得到批准。
国家层面是全国商业设施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4名来自政府有关机构,其中1名来自最高行政法院,担任该委员会的召集人,其余分别由审计法院主席、金融总检察长、桥梁和河堤总委员会各指定1位成员;另外4名是分别由商业部长、就业部长、国民议会议长和上议院议长分别推荐的专业人士。该委员会不审批具体的申请,而是作为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审批决定的复议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省级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复议。全国商业设施委员会有权撤消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的批准决定。
根据法律,两个委员会是独立的行政机构(或称执行局),负责行使政府依法移交的行政职权。
在审批中,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在各省的省局(垂直领导),代表国家向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没有省局的初审意见,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不予审批。省局还负责核查应当取得许可的商业设施的营业面积、酒店的房间数量。对于上诉到全国商业设施委员会的项目,则由法国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司代表国家负责受理和提交初审意见(酒店由法国旅游部受理和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内容。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进行审批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出现;(2)新设立的商业设施是否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是否会对已存在的商业设施造成损害;(3)新设立的商业设施是否会对周边的环境造成影响。具体审查标准有6项:
----商业网点密度指标:计算适当的市场范围(即商圈)内同类商业网点的密度,与省平均数、全国平均数进行对比。这是最重要的指标。若低于平均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不再考虑其他标准,即予批准。否则,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各项标准才能审批。所谓密度,指的是每千人拥有商业网点(特指300平方米以上零售网点)的面积,单位是每千人平方米。这样规定,实际上起到了鼓励到商业网点不足的边远地区开店、限制商业设施过度密集的作用。
----竞争标准:分析申请项目在商圈内是否是新的商号。如果是新的商号,即使网点密度已较高,但由于提高了竞争程度,也有利于获得批准。如果是已有商号在同一商圈内设立(含收购)店铺,且其市场占有率超过40%,就要考虑是否会造成垄断。所谓市场占有率,指同一商号所开店铺的营业面积占该商圈内所有同类店铺营业面积之和的比例。市场占有率不是绝对的指标。如在农村,店铺稀少,开一个店铺其市场占有率就可能超过50%,也很容易得到批准。
----经济标准:考虑对传统商业的影响,商店现代化水平,购物舒适程度。鼓励对现有商店的现代化改造。
----城市规划要求:由基础建设部设在省里的省局提出意见,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改善城市景观。
----交通便利要求。是否会引起消费者住所、交通路线的改变,若导致交通堵塞则不允许。
----就业要求:创造的就业机会能否超过小商店遭受冲击而消失所造成的失业。
对全国及省商业设施平均密度的统计是审批工作的基础。法国各省设有商业设施观察所,负责统计3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制作商店清单,绘制商业设施图,并及时更新。对不同类的商业网点密度分别进行统计。国家和省经常就商业网点密度情况进行公告。目前法国超市的全国平均密度是300平方米/千人。
(4)审批程序。省委员会的审批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申请方将申请材料及项目可行性报告送交给委员会成员(在该阶段,反对方亦可单独联系委员会成员陈述意见);(2)委员会就提交的申请征求省级相关局意见(竞争消费和反欺诈局、就业局、基础设施局),相关局就此出具报告,此外还征求商会意见;(3)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申请人陈述,如需要亦可召集相关局代表就其出具的报告进行说明。最后进行投票,6票中4票同意即可批准该项申请。
企业要建的商店面积越大,需要递交的材料越繁琐。对超过1000平米的大型建设项目,还要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市场冲击研究。对于超过6000平米的特大型建设项目,还要进行“公共调查”。所谓“公共调查”,即在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公示);任命专门的调查员,负责收集所有关于该申请项目的公民意见,组织环境、规划及建筑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报告及调查员本人意见要交给省委员会。 从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进行公共调查可以看出,审批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审批过程也充分倾听了公民意见。因此,法律没有再设置专门的听证程序。 新建商业设施除了需要得到商业设施许可外,还需要建筑许可。根据1993年颁布的《公共生活净化法》,为了避免腐败,这两项审批分开进行,建筑许可由市镇长负责审批,建筑审批须以商业设施审批为前提,即未获商业设施许可的,无法得到建筑许可。 设立旅馆和电影院的审批程序与商业设施相同,只不过旅馆审批由旅游部门负责,电影院审批由文化部门负责。 (5)修改动向。目前,法国对《拉法兰法》进行了修订。修订遵循五大原则:一是保证竞争秩序;二是鼓励创造就业;三是领土整治原则;四是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风格;五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具体的修改内容有:(1)设立跨省际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负责对影响区域跨越省际的大型商业设施的设立或扩建进行审批,该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商业设施拟建地的省长主持,相关省派人参加。(2)现有法律将商业设施分为3类,规定同类设施之间转让不需要审批,跨类别转让需要审批。由于分类过粗,实践中存在规避现象,因而拟由3类细化为6类(如食品店、建材店、体育休闲用品店、服装店等)。(3)简化申请手续。 (6)商业网点规划。由各省负责编制。展望今后若干年人口、交通、经济发展,测算对商业的需求,既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导,也为今后决策提供依据。规划是咨询性文件,感兴趣者皆可查阅。以法国第94省的商业网点规划为例,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环境分析、地区商业结构、商业发展项目计划、刺激市场复苏的举措、对经济发展的建议等。其中,“地区商业结构”描述了12种商业结构和226个商业业态、大型商业的配置;“商业发展项目计划”描述了与商业网点有关的交通设施、建设用地、相关产业等。 3、对供货商与零售商关系的规范 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关系虽然是合同关系,但鉴于大型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力量对比不平衡,大型零售商有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破坏公共经济秩序,因此法国政府认为有必要积极介入,通过立法进行调控和管理。 (1)交易必须要有发票。这既是经济法和税法的要求,也是卫生安全和可追溯的要求,同时也便于执法机关检查。不遵守此规定将追究刑事责任。发票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单据,不是结算凭证。供货商在提交货物后即使还没有收到货款也必须立即开具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商品品名、型号、颜色、数量、单价、折扣和付款期等,否则处以罚款。 (2)货款外优惠。2001年法国颁布了《新经济调整法》,其核心是规定零售商不能收取不提供相应服务的优惠,否则可由国家向商业法庭起诉。具体的做法是由主管经济的部长代表供货商到商业法庭向零售商提起诉讼,指控其做法扰乱经济秩序。如果商业法庭认定指控成立,可要求零售商停止该行为、退还供货商款项并可进行民事罚款。目前已审结的案子有10多个,另有约30个正在进行审理中。当然,如果零售商提供了促销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则是合理的。对此,法律没有禁止,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新经济调整法》规定,供货商向零售商支付货款外款项必须签订合同。 (3)付款期要求。为限制大型零售商滥用付款期、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法国法律对付款期作了严格规定:发票必须要注明付款期;食品类商品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期的,则一律视为30天。零售商如果迟延支付货款,除须向供应商缴纳滞纳金外,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实际上,法国零售商的付款期一般为90天。 (4)禁止突然中止供货关系。法律规定零售商不能随意解除与供货商的关系。解除合同要预先通知生产商,给生产商足够的时间调整生产。供应商的实力不同,所需要的预先通知期也不同。如生产商生产的是零售商定制的产品,就需要很长的预先通知期。因此,法律未规定具体预先通知期,而由零供双方协商确定;有分歧的,由法官判定预先通知期是否合理。 (5)其他规范性要求。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供应商要向零售商通告产品总体销售条件(包括单价、折扣、付款方式等)。总体销售条件不能谈判(也就是说,价格由供应商确定)。零售商须于每年2月15日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二是禁止零售商在未经供应商查实证明前,以供应商不遵守送货期限或产品不符为由拒绝收货、退货或要求赔偿。三是要求零售商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供应商通告前一年所提供服务的酬劳总额。四是发生纠纷后,由零售商承担取证义务。这些规定加大了对供应商的保护力度。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一)法国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DGCCRF) 在法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消费者安全的工作主要由法国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负责。DGCCRF的基本任务是对所有的经济主体实行调控,包括消费者、企业和地方政府。它监督市场在公平、安全条件下运行,这就意味着制定规则、实施监督和必要时由法庭来判决处罚。DGCCRF的工作重点是实地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目的是向消费者提供确切的信息,保障其经济利益。主要工作职责有监督和保障消费者应有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包括有关商品标签、成份和名称的规则,监督造假和欺诈行为);支持提高质量的机制(标准、标识、原产地名称等),并保障这些高品质的真实性;检查和惩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虚假广告、假减价、欺诈弱势群体等)和查明明码标价规定的执行;通过参与协商(尤其是通过参加全国消费理事会)、发表总局刊物、网上提供信息和在省局接待公众等手段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检测价格,尤其是当政府决策或其它事件引起或可能引起价格波动的时候。 维护消费者的安全,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这项工作中涉及生产、进口、销售等各环节的各种产品,包括食品、工业制品以及服务;在欧洲范围内负责检测其它成员国发布的产品危险指数,在敏感领域尤为加强,如植物食品农药残留问题,体育休闲领域,家庭事故等;安全保障工作基本上是由DGCCRF的实验室完成。 针对消费者的关注,DGCCRF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以应对消费者的要求,同时加强在重点敏感领域的监管力度。 1.加强制度的规划性。DGCCRF制定了年度规划文件。应对消费者的关切和要求,确立了今年的重点调查行业领域,一共是11个,主要是:检查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商业行为;加强检查力度,防范日常生活事故;加强打假斗争;监督政府采购中遵守竞争规则情况;监督某些敏感农产品市场的运行;监督企业间服务的竞争条件;重点检查某些食品业的公正及安全问题;改进和保障金融行业的透明和公正;保障对卫生市场的调控,检查保护消费者的规则;检查环保市场运行的情况。 2.改革组织结构。DGCCRF在全国96个省及4个海外省设有直属局,贴近消费者以作到快速反应。但是以前的体制是全部的分局都直属中央政府,总局应接不暇。现已在22个大区设立大区分局,作为中央政府及100个地方分局间的衔接,对下属的5至8个省实施直接领导,能更直接、更快速地做出反应。 3.实验室隶属于中央财政,以保证其公正和独立性。实验室是具体检验产品是否达标的机构,为保证其工作的工整和独立性,其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 4.扩大合理的执法权利。为使DGCCRF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干预和执法更加快速和有效,总局从中央政府得到了强制行政处置权和交易处置权,前者即在实施对企业的检查中,如果发现产品不达标,则可以行政手段强制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后者则是指总局有权让涉案企业在立即交纳罚款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置之间做出选择。当然,这是有条件限制的,以避免行政滥用执法权。案件的情况及执法的结果要通知检察官。另外,在消费者保护及食品安全涉及不同的领域或环节时,DGCCRF还将与农业部下属的食品总局和卫生部下属的有关部门进行协同管理。 (二)法国消费者协会(UFC) 法国消费者协会隶属于法国政府,现有工作人员80多名。其收入主要来自杂志销售、消费者捐助和消费者基金会。法国的消费者协会历史虽然悠久,但结构比较松散。不过它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宣传和行动上的力度也不断加强。政府也给予消费者协会更大的权利,认可其作为消费者权益的合法代理人。有了这一认可,UFC一方面可以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可以正式组织或参加有关的咨询会议。 作者:王娜等 (商务部 研究院 管理咨询部 “流通体制改革研究”课题项目组) (来源:中国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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