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阀门网】 打赢欧盟反倾销“官司”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但是国际贸易法专家提醒,这些胜利者应谨防随后可能面临的反吸收调查。 欧盟法规规定,反吸收调查的应诉主体是那些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胜诉”方——已经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因此,打赢欧盟反倾销官司的企业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可能在反吸收调查中遭遇“逆转”。 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截至目前,欧盟已对我国的聚乙烯塑料编织袋、硅金属、金属镁、紧凑型节能荧光灯、对氨基苯磺酸、甜蜜素等6类产品进行了反吸收调查。 相关资料:反吸收是指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应该有相应的变化,但却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据此可以认定存在吸收行为。 如果经过调查证实确实存在吸收行为,调查机关可以对有关出口商征收反吸收的税率,以抵消吸收行为对反倾销措施的负面影响。 反吸收程序相当于重新开始一次调查,但是其调查范围不包括损害、公共利益,一般集中于调查出口价格。 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并未规定反吸收的内容。欧盟规定了反吸收的制度,实际上属于复审的一种,其目的在于依据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第2条“倾销的确定”来重新评估出口价格。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吸收的相关立法。 (来源: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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