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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国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2008/6/25 0:00:01中国阀门网 点击数:413

中国阀门网

    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十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该办法将200911日起施行,今后将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1.实施时间
  
  据介绍,《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将于200911日起施行。这对于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基本内容
  

  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3.针对的主要对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适用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所做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进行公告。具体来说,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4.基本程序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同时,《暂行办法》对公告记录更正程序作出了规定,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此外,《暂行办法》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进行了衔接,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5. 记录公告制度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通过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同时,为增强公告记录对招投标企业的约束力,《暂行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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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展望--《暂行办法》有助于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
  
  为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这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7.案例参考--福建:为设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叫好!
  
  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福建省建设厅近日联合首次向社会公布24件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判行贿罪16个、串通投标罪5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2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人1家。这些被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将受到最长5年不得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投标的处罚,自然人将终身不得注册执业。
  
  据悉,福建省建立了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行贿数额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投标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介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等四种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8.法规参考--《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改善首都投资环境,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建立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以下简称记录系统),并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条 本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记录系统记载下列信息: 1、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时记载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基本情况。3、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同时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地址、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国内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归集、公布本系统市级和区县两级部门处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信息,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向记录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记录信息,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w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指定媒介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处理结果,也可以通过北京投资平台(www.bjinvest.gov.cn)查询。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记录系统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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