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2007/11/12 0:00:01中国阀门网 点击数:136次
【中国阀门网】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原章程经2001年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管理体系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将在国家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这也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开辟了新空间,对协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协会必须抓住机遇,积极探索,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调整、规范、培育和提高行业协会作用上下功夫,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为此,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对原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章程真正体现协会为政府、为企业双向服务的宗旨。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原第一条对协会名称的表述中,删去原“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是以液压(含液力,下同)、气动、密封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有关企业、集团、科研及设计院所、高等院校、经营公司和团体,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不受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2)增加现第二条对协会性质的表述,即增加“本会是液压、液力、气动、密封行业(以下简称本行业)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同业社团组织和其他相关单位以及本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是民政部依法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具有行业性、公正性、国际对应性等基本特征”。 (3)原第二条对协会宗旨的表述进行了文件调整,修改后的内容为“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服务工作,为我国液压气动密封行业和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努力奋斗”。 (4)原第三条对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表述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将原章程中的十四项业务作了适当充实调整,作为十二个款项列在第六条之下,同时将协会的业务综合概括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本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基本职能”。主要调整的内容有: ①现第五款中增加“组织推荐行业参评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成果奖工作和组织行业优秀新产品申报评审工作”。 ②现第六款中充实了“为有关企业提供进出口政策咨询;协助政府做好调整制定进出口、吸引外资及境外投资等相关政策的前期研究建议工作;受政府委托、开展本行业的反倾销工作”的内容。 ③现第七款对原有业务进行了充实,调整后的内容为“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提出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及企业资产重组的建议;组织研究本行业产品经济规模,提出建议推广的本行业节能产品、淘汰产品、鼓励发展的产品”。 (2)增加现第七条“反映协会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呼吁、争取国家有利于协会发展的培育政策;组织协会间及与学会、标准化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增加现第八条“本会员的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 (2)原第十九条对会员条件的表述由原“凡从事液压、气动、密封以及相关配套产品和系统、装置方面业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服务等条件的企业、集团、科研及设计院所、高等院校、经营公司及其它有关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提交入会申请书,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后,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本协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原则上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法人指定的负责人担任”,修改为现“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本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部分对本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和代表性的相关行业企业、地方同业社团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二)提名为本会主要负责人的专职候选人;(三)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 (3)删去原第二十条“协会根据专业需要,下设液力、气动、密封三个专业分会,各单位可按此专业分工分别向各专业分会申请入会。液压专业和上述三个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由协会总会统一管理”。 (4)增加现第十条对会员入会程序的表述,即“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时提供本单位(本人)的基本情况;(二)履行审批程序;(三)经批准后,申请入会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会员。单位会员原则上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的活动,并在本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如法人代表或授权人更换时,会员单位应及时提出局面报告本会秘书处,重新登记备案。会员单位要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四)如会员企业因重组、改制,使其企业名称、性质、经营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会员企业应及时局面报告本协会(分会)秘书处,以便重新确认会员资格”。 (5)原第二十一条对会员权利的表述进行了文字微调,增加了第五款“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原第二十二条对会员义务的表述进行了文字微调,增加了现第二款“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7)原第二十三条对会员退会的表述进行了微调,修改后的内容为“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分会)备案,并应交回会员证书。自本会(或分会)退会备案之日起,即自动失去本会的会员资格”。 (8)原第二十四条对会员除名的表述中,进行文字调整,主要修改的内容有:将原第三款简化为“不缴纳会费者:一年不交者,进行通报并限期补交;二年不交者,除通报外,暂停享受会员权利;三年不交者,予以除名”。同时,将原第四款的内容修改为现第十五条,并增加“若该会员对除名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原第二十五条对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表述中,删去原第四款“决定终止事宜”;增加现第三款“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2)原第二十七条对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的表述中,将原“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修改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3)原第二十八条对理事会性质的表述中,将原“理事单位名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4,理事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较高,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单位”修改为现“理事单位名额为会员总数的1/4左右”。 (4)增加现第二十条“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严守本会章程,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二)生产经营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兼顾多种所有制成份;(三)参加理事会工作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现职主要负责人,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四)被推荐为本会主要负责人的专职候选人”。 (5)原第二十九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将原第二款“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原第三款“推荐协会名誉理事长、聘请协会高级顾问”修改为现第四款“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第五款“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任免秘书长”、第九款“推举名誉职务人员,聘请顾问”和第十款“决定理事的增补和变更”;删去原第七款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职权。 (6)原第三十二条对常务理事会性质的表述中,将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的内容进行细化,现修改为三款内容“(一)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二)向理事会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建议;(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任免副秘书长”。 (7)增加现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协会重大事项,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8)原第三十五条对协会领导必备条件的表述中,增加“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的内容;将原第二款中“是本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相当级别的负责人”修改为“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同时在第二款中增加“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的要求;增加现第三款“热心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删去原第四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9)删去原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0)删去原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11)将原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合并为现第二十九条对理事长职权的表述,增加“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的内容;将原第一款”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修改为“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增加现第二款“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增加现第五款“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12)将原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秘书长职权的表述进行了充实和调整,新增加的内容有“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本会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并组成主持秘书处工作的领导集体,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和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具体职权的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内容为“(一)领导常设机构——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筹备理事长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三)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建议;(四)根据工作需要,秘书长可提名专务委员,协助秘书长作专项工作,由理事长会议决定任免,并向常务理事会备案;(五)领导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六)决定本会秘书处、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七)组织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3)删去原第四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聘请在行业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担任本协会名誉理事长和高级顾问”。 (14)原第四十一条对分会的表述中,将原第一款中“协会设立气动、密封、液力专业委员会”中的的“密封”二字删去,改为“橡塑密封、机械与填料静密封”,同时增加“本会上述四个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工作,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的内容;删去原第三款“分会执行总会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承担总会秘书处布置的各项任务,定期向总会秘书处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及时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数据资料和出版物”;删去原第四款“分会根据分会工作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发展会员,并报总会秘书处备案”;原第六款“分会常设机构为分会秘书处,设分会秘书长。秘书长由分会会长提名,分会理事会确认,秘书长在分会会会领导下组织秘书处日常工作”修改为现“分会常设机构为分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名副秘书长,由分会理事会通过后任免”;增加现第六款“分会要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本会秘书处须给予分会秘书处业务指导”。 (15)增加现第三十三条“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可审议接纳新会员,并报下次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确认”。
5、关于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原第四十三条对协会经费来源的表述中,删去原第二款中的“行业活动费”;增加现第五款“利息收入”。 (2)原第四十四条增加“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的内容。 (3)原第四十五条对于协会经费用途的表述中,增加“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的内容。 (4)原第四十八条中的“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修改为现“本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删去原“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的内容。 6、原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中删去“完成宗费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的内容。 7、原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中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5年11月26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表决通过”;原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为“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联系电话:68595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来源: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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