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阀门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就《反垄断法》等四部法律的审议情况举行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有关青年就业的问题,特别是初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就业促进法中的政策规定加以解决。
对于青年就业的问题,李援表示,就业促进法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收到了不少这方面的意见。立法机关在立法的过程中,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尽管青年群体在就业方面存在一些困难,但是相对于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比如说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还是不能完全作为弱势群体看待。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所有促进就业政策,是针对全体劳动者作出的。
同时,就业促进法总则第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李援认为在这一方面,一些青年特别是知识青年更具有优势。
就业促进法保护平等就业权 消除青年就业歧视
各种歧视性规定成为青年求职就业的拦路虎,社会公众对此反响强烈,认为法律对反就业歧视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而刚刚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则对就业歧视明确说“不”。法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草案 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一章
现在《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当中,草案已经在征求意见。各地提了一万多条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呼声很高。根据网民的要求,据我们了解,现在已经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的一章,也准备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
就业促进法草案增加“公平就业”一章很有必要
就业促进法二审草案稿特别增加了“公平就业”一章,很有必要;草案第28条,强化了对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保护,这是草案的又一大进步;另外,“就业援助”一章内容进一步充实。
部分公众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摘录
“草案对就业歧视规定过于简单和分散,建议就公平就业设立专章,并作以下规定:首先界定就业歧视;其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法律规定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身份、地域、年龄、身体残疾、婚育状况、乙肝病原携带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三规定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完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服务、职业安全与卫生、消除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第四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传媒发布招聘信息,不得有歧视的内容;第五规定有关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解决、受理就业中的歧视问题。”
(来源:中新网 )